哈爾濱:標識漏標反式脂肪酸含量 消費者獲10倍賠償
時間:2016-02-19 00:46:41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881
中國
消費者報哈爾濱訊(楊寶學 記者 劉傳江)金麥
胚乳中含有
氫化植物油,但未按規定標明
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法院認定,商家銷售不符合安全
標準的
食品,依據《
食品安全法》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近日,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就對這樣一起案件進行了判決。
2014年2月13日,哈爾濱市消費者叢先生在位于香坊區的大商新一百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千盛生活廣場香坊店購買了由吉林省豐碩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北大荒牌金麥胚乳60罐,每罐7.2元,合計432元。在食用過程中他感覺口感一般。經查詢發現,該產品標簽說明配料表上介紹含有氫化植物油,但表中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叢先生訴稱,根據《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北大荒牌金麥胚乳為預包裝食品,其中,配料表中標示含有氫化植物油部分氫化,但未標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叢先生認為商家銷售不合格食品,存在欺詐行為,應依據《
食品安全法》進行10倍賠償。
多次協商未果后,2015年8月,叢先生將大商新一百購物廣場告到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要求商家依法給予10倍賠償。
大商新一百購物廣場認為,該食品進貨時有產品合格證,且食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的要求,對叢先生并無人身傷害,產品標簽缺失不能證明該食品本身存在質量問題。此外,《食品安全法》中關于10倍賠償的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是經營者銷售了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才能承擔賠償責任,商場僅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識的規定,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2015年7月,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以及《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明確了要求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銷售商有嚴格審查所售食品相關內容是否合法的義務,銷售營養成分標注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應視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據此,法院判決商家按《食品安全法》規定給予消費者10倍賠償。
大商新一百購物廣場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日前,哈爾濱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由大商新一百購物廣場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消費者進行10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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