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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 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 終結,通常是出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 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天津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療手段和療水平 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 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 終結,出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天津國暉交通事故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 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的采納。
國暉(天津)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0年,坐落于市中心商業地段,辦公面積400平方米,環境優雅,交通便利,擔任天津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與天津社會各界建立了良好的社會關系。本所位于天津市的“ 信息區”,有律師及律師助理近30余人,下屬公司法務、辯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四大業務部門。
于交通事故類法律案件,我所實行打贏官司再收費原則,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費用,為您提供 代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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