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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而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下面就由公鼎律所小編為大家整理相應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后誰擁有探望權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或多面化交往權,主要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及交往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此規定,我國探望權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從對子女撫養層面而言,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親權之主要擔當人(即監護人),取得直接撫養權。婚姻關系消滅一般導致共同生活基礎消失,非直接撫養方行使親權客觀上將受到一定限制(時間、空間限制等等)。作為補償,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之探望權。直接撫養權一旦確定,探望權即告生成(能否圓滿行使則另當別論),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自動取得探望權。并且,探望權之行使不以承擔撫養費和未再婚為前提。可見,探望權之權利主體系非直接撫養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撫養方則為探望權之義務主體,應協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
值得說明的是,此處所謂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以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之繼父母繼子女。
探望權乃親權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賦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參酢我國國情,我們以為,應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之情感需要給予應有考慮。其一,我國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一對夫婦一般只生一個孩子,如不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權,有違基本人情,亦與我國傳統家庭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