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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后,母親將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過戶至兒子名下,女兒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此案,法院認定母親與兒子構(gòu)成惡意串通,損害了女兒的利益,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女兒訴稱,涉案房屋原系父親單位分配住房。父親去世后,母親用其自己的工齡和父親的工齡,補繳一部分購房款購買了涉案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后來其得知母親和哥哥于2008年2月21日通過買賣形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哥哥名下。綜上所述,其認為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母親和哥哥無權(quán)私自處分,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應(yīng)為無效,故訴至法院。
被告母親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其與兒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為兒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他名下,且并未支付任何房款,所以其認為此合同無效。
被告兒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關(guān)于本案的事實情況。其與已故父親系同一單位,正是基于這一因素,單位綜合考慮家庭及住房情況,在1993年分給涉案房屋,并同時確定其為共居人。父親因病去世后,單位與母親簽約出售涉案房屋,將涉案房屋的權(quán)屬變更為母親名下。由于其一直與母親共同居住生活,加之父親去世時基本沒留有遺產(chǎn),當年母親也基本沒有積蓄,購房款兩萬余元是由其出資。
其一家與母親一直共同居住至今,且供暖費一直由其向所在單位報銷。期間,應(yīng)母親提議,其與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