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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申請A1或者A2級資質許可,同時又申請B或者C級資質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分別向國家質檢總局和所在的地省級質監部門提出申請,但可以同時約請同一家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并分別出具鑒定評審報告,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申請A1或者A2級資質許可并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可以申請取得一個制造許可證。
申請B或者C級資質許可并且涉及多個制造地址的,對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多個制造地址,可以申請取得一個制造許可證;對于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制造地址,應當在各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分別申請取證。
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
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總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當分公司單獨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除應當提交本節要求的申請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總公司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原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第二十五條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全的,發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并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齊全后,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