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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
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可以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當總公司和其分公司分別申請制造許可證時,總公司和其分公司的許可資源條件不得共享。當分公司單獨申請制造許可證時,除應當提交本節要求的申請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和總公司法人書面授權文件(原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第二十五條對于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下簡稱《受理決定書》)。
申請資料不全的,發證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并出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資料齊全后,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