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蘭州租車意外如何理賠|蘭州租車意外走什么流程|慶源供
租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得拒賠
2015年11月,方某駕駛小車在金溪縣琉璃鄉桂家村路段行駛,因未確保安全車速行駛至左側車道,與一輛對向直行由饒某無證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饒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饒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方某駕駛的小車所有人為陳某,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另查明,事故發生前,陳某將涉案小車交予汽車租賃服務部。2015年7月,謝某與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謝某向汽車租賃服務部租賃涉案小車,租車日期為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謝某在租賃車輛后,未按約定日期歸還,在繼續使用車輛期間,謝某因對方某負有債務,出借車輛給方某使用,方某在占有車輛期間發生了該起交通事故。
該案涉及租賃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拒賠“商業三者險”的問題。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用于租賃營利,屬于營運性質,并且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僅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營運車輛通常是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營運證書的從事客運、貨運或客貨兩用的車輛;或車輛的運載是以完成商業性傳遞或交通運輸為目的。
該案中對涉案車輛的租賃或者使用的一系列民事行為均不構成營運。從車主的角度,陳某將車輛經汽車租賃服務部租賃給謝某使用的行為,是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情況下,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出租行為,該出租行為屬于租賃性經營行為,與出租車等營運車輛的營運行為存在明顯不同;從汽車租賃服務部的角度,其將車輛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行為同樣屬于租賃性經營行為,而非營運行為;從承租人的角度,謝某租賃和使用車輛是為了日常出行,而不是為了從事營利性的運輸并收取費用,這顯然不符合營運車輛的基本范疇;從車輛使用人的角度,方某駕駛車輛是為了日常出行所用,也未進行任何營運收取費用,同樣不符合營運車輛的性質。
現有法律、法規未規定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車輛應為使用性質為營運的車輛,故涉案車輛不能認定為營運用途。且謝某和方某駕駛車輛系為了日常生活出行所用,并未用于營業性質的運輸,與私人生活用車并無本質性區別,該種行為并不會增加該車的使用風險,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