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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稅務顧問知識|蘭州財稅顧問咨詢|中誠官網【財稅顧問】教你理解股權轉讓中的9大納稅誤區! “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納稅。”——美國文學家、政治家弗蘭克林股東基于股權轉讓而產生的納稅義務亦無法避免。由于股東認識錯誤,導致股權轉讓中的稅收陷阱比比皆是。1股權轉讓陰陽合同中的“避稅”條款無效《股權轉讓協議》中關于轉讓方不須就股權轉讓價款向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但需出具收據或收條的約定,屬《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應為無效條款,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案涉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股權轉讓協議》的其他條款及《補充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案件來源: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簡陽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資有限公司、劉貴良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36輯)2實繳注冊資本0元,股東0元轉讓股權也要繳稅某物業管理公司的股東王女士,將其持有公司的10%股權(股東約定認繳現金資本100萬元,王女士占10%應出資10萬元,實繳0元)以人民幣0元轉讓給了劉先生。王女士認為本次轉讓股權收入為0元,實收資本也是0元,無轉讓所得,應該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這家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本100萬元、實繳資本0元,根據2016年9月這家物業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列報:所有者權益 元(實收資本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 元),根據相關規定需要核定其轉讓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人員向王女士解釋,根據《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對于王女士的這次股權轉讓,物業公司2016年9月《資產負債表》列報的凈資產(所有者權益)為 元,王女士擁有公司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