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質量有問題拒付款 法院判定折價履行
時間:2015-12-07 10:18:58 來源:中國農業網 點擊量:347
賣方依照合同約定提供飼料,買方使用后發現飼料存在質量問題,便以此拒付剩余飼料款。近日,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雙灣法庭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定被告折價給付原告剩余飼料款15297元。
馬某系肉牛養殖戶。自2012年12月5日起,馬某與陸續從武威某飼料公司購買“890”肉牛濃縮飼料,并口頭約定飼料粗蛋白質含量不低于35%。因資金不足,馬某向該公司陸續打下欠條三張。在肉牛飼養過程中,馬某發現肉牛生長緩慢,就懷疑該公司提供的飼料有問題,認為粗蛋白含量不足35%。經馬某申請,金昌市金川區動物衛生監督所對該飼料公司提供的飼料進行抽樣送檢,甘肅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對該飼料公司生產的“890”肉牛濃縮飼料作出了甘獸飼檢字(2013)飼第521、673、674、675、676號檢驗報告,其實測值粗蛋白含量分別是27.58%、27.25%、28.16%、23.75%、25.47%。據此,在飼料公司向馬某催收貨款時,馬某以飼料有質量問題為由拒付貨款。雙方協商無果后,該飼料公司將馬某訴至法院,要求給付飼料款。
法庭審理后認為,案件中合同雙方口頭達成的飼料買賣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雙方應按約誠信履行合同。飼料公司銷售給馬某的“890”肉牛濃縮飼料包裝袋上雖然注明粗蛋白質含量不低于35%,但經甘肅省獸藥飼料監察所檢驗卻顯示并未達到雙方口頭約定的要求,飼料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金川區法院同時也認為,盡管飼料粗蛋白含量低于雙方約定,仍然存在價值,且馬某已經用于飼養肉牛,所以馬某應當在飼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下,依據粗蛋白含量高低比例給付剩余貨款。經金川區法院按照抽樣檢測平均值26.44%除以35%計算,最終判定馬某對剩余款項按照75.54%的比例給付飼料公司貨款15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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